個案一:45歲男性,無長期病患,上班途中突然昏倒,送院後三小時身亡,驗血顯示血液酸鹼度偏低,多個器官功能衰竭,原因不清楚。急症室醫生以「死因不明」為理由,將個案轉介死因裁判庭,建議進行驗屍解剖。

個案二:56歲女性在家中燒炭自殺,經救護員搶救後仍有呼吸心跳,在深切治療部住了一日後死亡。死因明顯是吸入過量一氧化碳,但因為是自殺案,要轉介死因庭。

個案三:60歲女性過馬路時被汽車撞倒,頭部重傷昏迷,腦外科醫生替她做手術取出顱內積血,最終仍傷重不治。由於屬意外死亡,所以由死因庭法官頒令驗屍。

個案四:86歲老翁患上末期肝癌,接受過多次手術和化療,這次因肚脹氣促入院,診斷為肝癌併發症,住院5日後死亡。死因明確,但死者家屬對醫院治療方法有質疑,打算提出民事訴訟,於是個案被轉介死因庭,法官要求進行解剖。

以上是我工作上常接觸到的個案,死者均在醫院內過身,死因並無可疑,為什麼都需要解剖呢?

根據香港「死因裁判官條例」,有20種死亡個案是必須呈報死因庭的,由法官決定是否驗屍,將來亦可能要展開研訊,例如「醫生不能準確地陳述醫學上的死亡原因」(個案一)、「自殺」(個案二)、「意外或受傷死亡」(個案三)。其他的還有「全身麻醉或大型手術後死亡」、「產後、墮胎手術或流產30日內死亡」、「在受官方看管時死亡」等等,當然也包括「殺人」、「毒藥」、「虐待、飢餓或疏忽」等刑事個案。

至於「家人對醫院有投訴」(個案四),條例沒有列明必須轉介至死因庭,可是家屬若對治療有質疑,法官通常都會頒令解剖;因為將來如有訴訟,一份完整的解剖報告可能是重要証供。

我作為病理科醫生,在會見死者家屬時候,他們大都表示希望豁免驗屍解剖。中國人傳統思想,希望死後身軀保持完好無缺,這是絕對可理解的;可是條例的目的,是避免有任何人死於犯罪或疏忽的行為,讓死於非命的人尋寃得雪。希望這些家屬能夠理解死因裁判庭的立場,理性面對驗屍的安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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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家•許嫣•醫生